貪官情婦,休想撈瞭就跑

2008年10月23日14:12起源:年夜河網吳志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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義烏市運輸場站扶植運營無限義務公司(國有)原總司理華靈群收納賄賂問心無愧,包養情婦的所需支出用自費報銷。他因納賄罪、貪污罪獲刑13年,情婦亦獲刑5年。(10月22日國民網)

貪官被逍遙法外算是咎由自取,“有福同享”的情婦遭到法令究查異樣彰顯瞭公理。

以往貪官案發,年夜都是“英雄幹事好當”,躲在死後的情婦簡直毫發無損,隻要貪官不處以死刑,情婦拿著年夜筆的金錢在裡面逍遠或許“運作”弛刑也未可知。這就使得一些貪官不單處心積慮包庇“朱顏良知”,還盡其所能讓情婦年夜發橫財。但公理之劍畢竟要刺向鬼怪,自從最高國民法院和最高國民查察院結合頒布瞭《關於打點納賄刑事案件實用法令若幹題目的看法》之後,“情婦”作為“特定關系人”被法令鎖定在告狀之列,這些人的好日子就算是到頭瞭。隻要在網上稍作檢索就發明良多活生生的例子:浙江省路況廳原廳長趙某的情婦汪某07年10月22日以“特定關系人”的成分被湖州市中級國民法院一審以納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;日前,天津原查察長李金寶的情夫王小毛一審被判刑6年;此刻浙江國企高管的情婦又獲刑5年……

貪官情婦接連落馬充足闡明:撈瞭就跑,“換個馬甲”再也行欠亨瞭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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